|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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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 青岛毅泽天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青岛毅泽天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借款本金53559.14元,以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上述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标准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9元,减半收取569.5元,由被告青岛毅泽天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9 |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