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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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撤销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七民商终字第21号和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2012)茄民重字第12号民事判决;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投资款13万元;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补偿款5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负担5800元,由***负担2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罗林成 代理审判员 李雪松 代理审判员 王革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余 博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