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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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兴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马鞍山郑蒲港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兴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209709.27元及保证金10万元,合计309709.27元; 二、被告马鞍山郑蒲港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欠付的227944.86元工程款的范围内就上述款项的给付对原告***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6元,减半收取2973元,由被告安徽兴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6-22 |
| 发布日期 | 2021-10-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