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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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汤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0523执653号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罚金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不动产两处,一处具体位于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产权证号:15143,建筑面积135.36平方米,另一处具体位于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产权证号:2016001211,建筑面积138.20平方米,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等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两处,一处具体位于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产权证号:15143,建筑面积135.36平方米,另一处具体位于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产权证号:2016001211,建筑面积138.20平方米。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4-14 |
发布日期 | 2021-1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