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中心医院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海安营销服务部 上海为宏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海安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85,801.80元; 二、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海安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2,210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9元,减半收取计1,209.50元,由原告***209.50元(已付),被告***负担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