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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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玛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玛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归还借款本金800000元,期内利息5522.7元(暂计至2019年4月24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8.88‰的标准另行计付); 二、被告***、***对被告杭州玛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杭州玛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28元,减半收取591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534元,由被告杭州玛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玛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