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霄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云霄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2020年1月14日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 二、***、***应偿还云霄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息,罚息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7%的150%计算;复息以欠息部分为基数,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7%的150%计算),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9.5元,减半收取计1679.7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11 |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