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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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同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新兴铸管集团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江阴市西城钢铁有限公司 无锡西城特种船用板有限公司 徐州宝丰特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阴同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兴铸管集团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46748334.4元; 二、驳回新兴铸管集团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5542元,由江阴同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