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绿地海湾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绿地海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损失15,000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绿地海湾置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564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458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绿地海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6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5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绿地海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