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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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 阜阳市颍州路运有限公司二队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赔偿款23800元; 二、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198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阜阳市颍州路运有限公司二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 发布日期 | 2021-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