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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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民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湛江市明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803民初487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项; 二、变更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803民初4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解除***与广东民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签订的《民大商贸大厦商品房认购书》(编号:8880104); 三、变更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803民初48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限广东民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购房款875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25日起、以3875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27日起,以17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4日起、以87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0日起、以87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0日起、以87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3月起,均计至实际返还购房款之日止,均按年利率0.35%的标准计算)给***;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广东民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受理费13350元,由***负担6675元,由广东民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675元;一审反诉受理费2618.75元,由***负担1309.37元,由广东民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09.3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987.5元,由***负担2993.75元,由广东民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993.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6-7 |
| 发布日期 | 2021-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