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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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县支行 广东威文服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县支行偿还贷款本金79215.42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县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205元; 三、如被告***未按上述判项所确定期限还款,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海丰县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海建房证私字××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40000元限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广东威文服装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贷款本金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5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县支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县支行负担102.37元,被告***、广东威文服装有限公司负担2192.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5-14 |
| 发布日期 | 2021-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