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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惠水五月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水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惠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所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水支行借款本金1345974.38元及截至2021年2月23日的利息90787.18元、罚息19597.74元,本息共计1456359.3元。2021年2月24日后的利息、罚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支付至借款付清为止。 被告贵州惠水五月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08元,减半收取8954元,由被告***、***、贵州惠水五月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26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