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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岑溪市华腾陶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岑溪市华腾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的煤块款31581.05元及利息(利息以31581.05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5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岑溪市华腾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完毕(可将款直接汇至本院转给原告,本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户名:岑溪市人民法院,账号:21×××15)。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8-3
发布日期 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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