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岑溪市华腾陶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岑溪市华腾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的煤块款31581.05元及利息(利息以31581.05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5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岑溪市华腾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完毕(可将款直接汇至本院转给原告,本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户名:岑溪市人民法院,账号:21×××15)。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3 |
| 发布日期 | 2021-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