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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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41100元(上述利息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全部本息还清为止。 二、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崔焰军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2元,减半收取212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4-25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