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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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东复实业有限公司 杭州海淇钢业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东复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期内利息65927.22元及相应的罚息(以未还本金和期内利息之和为基数,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75%上浮50%的标准计算); 二、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有权就被告杭州东复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观前路901号1幢房屋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46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有权就被告***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浙江世纪建材装饰市场17幢17-104、105室房屋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5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杭州海淇钢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杭州东复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债权最高额26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杭州海淇钢业有限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杭州东复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13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杭州东复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海淇钢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东复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海淇钢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