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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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变更申请人平阳泛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2015)松执字第36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及证据,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