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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5)宜开民初字第1275号民事调解书。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80万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审案件受理费3.9332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4332万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5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