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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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南塘纺织有限公司 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新建镇南塘村村民委员会 江苏共昌轧辊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宜兴市南塘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新建镇南塘村村民委员会租金69383.77元。 如纺织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924元,由南塘村委负担5389元,纺织公司负担1535元(南塘村委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5389元由纺织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纺织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南塘村委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钱文卿 人民陪审员 左南君 人民陪审员 芮 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思思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