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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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惠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5000元及利息85800元,本息共计人民币280800元。 二、被告***对被告***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被告***承担5226元,原告***承担14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4-16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