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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桂0109执104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大唐世家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陆江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109民初26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陆江明不按照生效裁判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送达执行裁定书,注销南宁市邕宁区新邕路55号龙岗·大唐果6号楼2单元三十一层3105号房的预告登记以及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备案证明,执行款和违约金以及案件受理费共计58352元,申请执行人已经自行从应返还给被执行人的购房款中抵扣,应交纳执行费500元,申请执行人已代为交纳至法院。至此,本案申请的执行的标的已经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2020)桂0109民初26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桂0109民初26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到位,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2021-6-29 |
发布日期 | 2021-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