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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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水支行 贵州川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惠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水支行截至2021年3月31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231687.44元、利息7769.47元、违约金1445.42元,共计240902.33元,2021年3月31日后的利息及违约金按《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合同》的约定支付至透支资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水支行对被告***提供的抵押财产(吉普汽车,机动车登记编号为贵C×××××,车架号:IC4RJFAG2FC870956,发动机号:GFC870956)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项判决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贵州川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水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14元,减半收取245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12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