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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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天元一品实业有限公司 鲁山县尧山天龙池景区有限公司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艾特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20)豫0411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20)豫0411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鲁山县尧山天龙池景区有限公司、***、***、平顶山市艾特机械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鲁山县尧山天龙池景区有限公司、***、***、平顶山市艾特机械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平顶山天元一品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9624元,由平顶山天元一品实业有限公司、鲁山县尧山天龙池景区有限公司、***、***、平顶山市艾特机械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47120元,由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9953元,由平顶山市艾特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6-4 |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