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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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为2025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金额,原告***对被告***抵押的鲁(2020)青岛市城阳区不动产证明第000222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财产享有抵押权,可以对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20元,保全费197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2 |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