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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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北京永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5民初53851号 原告:竹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郭洪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庆,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永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洪喆。 本院在审理原告竹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永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竹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竹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方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吴桐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