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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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应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共应城市委党校与被告***、第三人***的二份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5月29日起因合同履行期间届满而解除; 二、被告***、第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共应城市委党校电费28905.88元; 三、被告***、第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中共应城市委党校返还房屋租赁合同所涉的房屋(位于东大街××党校宾馆××楼的9间房屋、食堂、操作间及党校宾馆2-5楼计28间房屋); 四、驳回原告中共应城市委党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第三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50元,汇款至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749××××583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孝感市交通西路支行;收款人: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3-5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