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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久实物业有限公司
上海房地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久实物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房地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延平路XXX号XXX号、XXX号、XXX号-XXX号地下车位使用费(自2019年4月1日起至被告上海久实物业有限公司不再实际收取上述车位停车费之日止,按400元/月/辆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上海房地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6元[原告上海房地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上海房地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0元,被告上海久实物业有限公司负担2,5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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