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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阳市奥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阳市奥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87000元;

二、被告安阳市奥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利息款12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负担22元,被告奥玛水泥公司负担11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4-25
发布日期 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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