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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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粤0404执2272号 珠海市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妹仔、黄桂连: 关于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妹仔、黄桂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1)粤0404民初1852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车辆损失73,918元及车辆鉴定费396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2006元及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099元。因何妹仔、黄桂连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珠海市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79,885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099元。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执行完毕。 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
| 裁判日期 | 2021-7-29 |
| 发布日期 | 2021-10-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