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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康达鼎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粤0404执2272号

珠海市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妹仔、黄桂连:

关于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妹仔、黄桂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1)粤0404民初1852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车辆损失73,918元及车辆鉴定费396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2006元及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099元。因何妹仔、黄桂连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珠海市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79,885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099元。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执行完毕。

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裁判日期 2021-7-29
发布日期 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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