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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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35308.29元、分期手续费1475.47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6月28日的零售利息3191.14元、现金利息460.65元,2018年6月29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 二、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836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