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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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其中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10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20元(已预交4454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12 |
发布日期 | 2021-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