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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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莞市港联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日向原告***归还借款154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154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20年1月18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按照2019年12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东莞市港联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224.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港联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5-28 |
发布日期 | 2021-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