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莫朗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泉州市憨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案号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案号

(2021)京0491民初18547号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立案时间

****年**月**日

开庭时间

****年**月**日

审理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莫朗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文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玲,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憨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金木。

诉讼请求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2000元,共计10000元。

答辩意见

1.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转让未经过作者本人的认可,原告不具有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2.涉案公证书中原告对申请人的合法性、正当性存疑,公证过程存在程序错误,该公证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公证书中写明的操作人员和监督人员不一致,没有连续性,且上述人员未在公证书上签名;3.涉案文章系转载,无盈利性质,被告未从中获利;4.著作权转让协议时间晚于涉案文章发布时间,且约定中未明确表述是否涉及之前行为;5.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无过错。

主要事实

作品类型、数量及名称:摄影作品1张,名称:LWTWL0002077。

作品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的权利。

侵权取证时间:2019年10月28日。

侵权地址:微信公众号“憨鼠微生活”(微信号:cnhans2013)。

作品使用方式:涉案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标题为“一套适合懒人的长寿法!这样休息效果堪比运动!”的文章载有涉案作品。

其他事实:涉案微信公众号的认证注册主体为本案被告;涉案作品已经删除;著作权转让协议签署时间为2017年7月7日,原告在庭审中确认仅主张2017年7月7日之后的权利。

简要裁判

理由

一、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原告提交的电子原图信息、著作权转让协议及网站检索页面截图等可以作为初步证据,原告仅主张著作权转让协议签署后的权利,被告不认可原告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本院认定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被告系涉案微信公众号的运营主体,未经原告许可,于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被告主张公证书存在程序错误,不认可公证书的效力,原告补充提交公证处出具的补正公证书,本院对被告该项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三、关于赔偿损失,由于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本院将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涉案作品的独创性、创作难度、被告的侵权情节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关于合理费用,原告在支出相应费用后,理应能提供却无正当理由未向本院提供相关合同、票据等证据加以证明,导致本院无法得知本案中是否真正支出了上述费用,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因此,本院对原告提出由被告赔偿其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判决主文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泉州市憨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莫朗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莫朗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受理费分担

25元(原告北京莫朗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泉州市憨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北京莫朗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告知事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组织及

裁判日期

裁判日期 2021-7-5
发布日期 2021-10-1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