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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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崇远投资经营公司 北京绿洲果实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绿洲果实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崇远投资经营公司借款一百一十八万三千二百二十八元八角并支付资金使用费三十七万三千三百零八元六角九分; 二、被告北京绿洲果实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崇远投资经营公司罚息(自二〇一八年一月一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一百一十八万三千二百二十八元八角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二万二千九百七十六元(含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北京绿洲果实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