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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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市分行 普洱方正建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普洱浙联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市分行对普洱浙联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的贷款保证金(保证金账号:13×××65)享有优先受偿权,质押期间该保证金账户范围内的资金不得执行; 二、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被告普洱方正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3-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