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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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永昌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永昌铅锌股份有限公司大坪子加油站 保山市柏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龙陵县中升加油站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云南永昌铅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依法解除《合作设立“云南永昌铅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硅业(大坪子)加油站”》协议书、《云南永昌铅锌股份有限公司大坪子加油站转让协议》土地租赁合同; 二、土地租赁关系解除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等归云南永昌硅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由云南永昌硅业股份有限公司补偿保山市柏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各项经济损失3470073.72元;保山市柏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将租赁的土地归还云南永昌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二项履行期限为判决生效后30日内。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保山市柏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云南永昌硅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保山市柏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4560元,由保山市柏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280元,由云南永昌硅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2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