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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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舒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舒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99000元; 二、被告深圳市舒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上述工程款299000元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6.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舒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6256.15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舒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256.1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23 |
发布日期 | 2021-1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