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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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旅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美华大豪工贸有限公司 楚雄金水印象酒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楚雄金水印象酒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云南美华大豪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0000元; 二、由被告楚雄金水印象酒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云南美华大豪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9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年利率9%计; 三、驳回原告云南美华大豪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70元,由被告楚雄金水印象酒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共同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判决生效后二年内。 |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