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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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瓮福集团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黔西南州宝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黔西南州宝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瓮福集团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221102.37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从2015年1月30日起以6221102.3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付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594元,减半收取计37297元,由黔西南州宝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