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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景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胜华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江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上海胜华电缆厂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阳胜华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江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384.70万元;

二、被告沈阳胜华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江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7月18日的违约金8,281,628.39元,以及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止的违约金(以2,384.7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但本项中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能超过最初相应保理预付款本金自放款日至实际清偿日的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相应保理预付款本金及放款日见本判决书“本院查明”部分所列《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暨确认书》情况表);

三、被告上海景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胜华电缆厂有限公司对被告沈阳胜华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主文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对被告沈阳胜华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主文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阳胜华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对被告上海胜华电缆厂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三项判决主文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胜华电缆厂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对被告上海胜华电缆厂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三项判决主文确定的付款义务在最高额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胜华电缆厂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上海江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518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8,518元,由原告上海江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15,117.50元,由被告上海胜华电缆厂有限公司、沈阳胜华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景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93,40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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