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汉中鑫桥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汉中鑫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2236元(按年利率6%,从2017年10月1日计算至2020年3月25日),本息合计人民币17236元。后期利息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汉中鑫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