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龙胜各族自治县明烨外国语学校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 法院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桂0328民初260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委托诉讼 代理人(特别授权)曾祥东,广西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 代理人(一般代理)郑伟玲,广西大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龙胜各族自治县明烨外国语学校,住***。 法定代表人刘佳,该校负责人。 案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年**月**日 开庭日期****年**月**日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龙胜各族自治县明烨外国语学校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2.判决被告龙胜各族自治县明烨外国语学校退还原告余下的保教费2608.2元、赔偿误工费1000元,合计3608.2元;3.案件受理费(包括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被告龙胜各族自治县明烨外国语学校作为龙胜各族自治县教育局批准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具备办学资质,原告才把子女送到该校就读,由其提供管理、教育等服务。****年**月**日开学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缴付4200元保教费。不久被告资金开始出现短缺状况,****年**月**日,被告开始全面停课,造成原告的子女在家几天后才换校复学的结果,原告因此停班几天在家照看。原告缴纳相应的保教费用,被告为原告的子女提供管理和教育等服务,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被告全面停课,明确表示不再向原告的子女提供管理和教育等服务,因此,原告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被告退还余下的保教费2608.2元(以****年**月**日开学为准,从11月1日停课至1月30日放假,余下90天,占学期总天数145天的62%计算)。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被告还应当赔偿原告因停课在家照看小孩及寻求协商造成的误工费1000元(误工10天半,合计5天,每日200元)。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答辩意见被告龙胜各族自治县明烨外国语学校未作答辩。 查明事实原告***于****年**月**日将其小孩送至被告龙胜各族自治县明烨外国语学校就读,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缴付4200元保教费给被告。由于被告的原因,于****年**月**日后全面停课。后经教育主管部门协调,原告的子女已分流到其他学校就读,根据桂林市教育局市教[2020]4号《桂林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0年暑假工作的通知》和《桂林市学校2020-2021学年度校历表》证实,义务教育、幼儿园2020-2021学年度在校时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共21周。原告的子女共在校8周。 原告等27人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龙胜各族自治县明烨外国语学校的牌号为桂C×××××的汽车一辆,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以(2020)桂0328财保7号民事裁定,查封被告龙胜各族自治县明烨外国语学校的牌号为桂C×××××的汽车一辆,原告等27人交纳保全申请费1095元。案件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广州市明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刘佳、侯正忠、石晓东、王先平、朱重阳、杨秀硕的撤诉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以(2021)桂0328民初260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对被告广州市明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刘佳、侯正忠、石晓东、王先平、朱重阳、杨秀硕的撤诉。 本院意见原、被告双方之间虽未签订书面教育培训合同,但被告开办学校,原告自愿选择将其子女送到被告的学校进行教育,双方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被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停止办学至今未恢复,且原告的子女经教育主管部门协调,已分流到其他学校接受教育,原告送其子女到被告处接受教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因被告未完成约定的教育培训义务,构成违约,应退还相应保教费,原告的子女从开学到被告停止办学共在校8周,被告共收取原告保教费4200元,而2020-2021学年度共21周,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退回保教费2608.2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损失,本案系合同之诉,且合同中并无相关的约定,故该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可以提供房屋、银行存款或其他形式担保,也可以由第三方提供的担保,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诉前财产保全购买保险公司担保的保险费,不属于其必要的损失,且该费用不属于案件受理费用之列,因此,原告该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二)申请保全措施”,第三十八条“申请保全措施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的规定,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支出的保全费40.55元(1095元÷27人)是其主张权利所支出的程序性费用,该费用应由被告负担。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判决主文一、解除原告***与被告龙胜各族自治县明烨外国语学校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 二、由被告龙胜各族自治县明烨外国语学校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保教费2608.2元; 三、由被告龙胜各族自治县明烨外国语学校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保全申请费40.55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龙胜各族自治县明烨外国语学校负担。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5-6 |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