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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如皋市江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如皋市江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混凝土款52875元及相应利息(以52875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LPR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20元,由被告如皋市江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如皋市江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履行饲料款时一并给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40元。

裁判日期 2021-8-18
发布日期 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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