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如皋市江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如皋市江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混凝土款52875元及相应利息(以52875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LPR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20元,由被告如皋市江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如皋市江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履行饲料款时一并给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40元。 |
| 裁判日期 | 2021-8-18 |
| 发布日期 | 2021-10-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