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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高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南丹高峰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0108执保632号

姜金镇、朱云、广西宇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姜金镇与被申请人朱云、广西宇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2205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冻结朱云(建行、交行、工行、农行、财付通)、广西宇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行)名下银行存款469086.51元,实际冻结1181.1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5月12日至2022年5月12日止。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8民初2205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裁判日期 2021-5-18
发布日期 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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