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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淮安市金太阳建材有限公司苏淮高新区分公司
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
六安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本院(2019)苏0813执639号对六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的质量保证金6510000元扣留的执行裁定、本院(2019)苏0813执639号执行案件中不得执行六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的质量保证金65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7610元,由被告淮安市金太阳建材有限公司苏淮高新区分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银行账号:62×××45;账户名称: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

本院(2020)苏0813执异25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裁判日期 2021-5-31
发布日期 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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