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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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朝阳重型冶矿设备有限公司 朝阳凌云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朝阳凌云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支行借款本金2,447,000元及截止到2018年4月12日欠付的利息、罚息总计165,265.37元,并自2018年4月13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及罚息,利随本清; 二、被告朝阳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朝阳重型冶矿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98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预交),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朝阳凌云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朝阳信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朝阳重型冶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02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