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宇辉中工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终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宇辉中工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返还办公室、宿舍租金共计5,602元;

二、被告上海终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宇辉中工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返还水电费14,572.4元;

三、被告上海终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宇辉中工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返还厂房押金108,812元(应退押金112,511元,扣除第一厂房占有使用费3,699元);

四、驳回原告湖北宇辉中工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59元,由原告湖北宇辉中工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负担2,696元,被告上海终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1,1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10-0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