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宇辉中工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终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宇辉中工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返还办公室、宿舍租金共计5,602元; 二、被告上海终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宇辉中工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返还水电费14,572.4元; 三、被告上海终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宇辉中工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返还厂房押金108,812元(应退押金112,511元,扣除第一厂房占有使用费3,699元); 四、驳回原告湖北宇辉中工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59元,由原告湖北宇辉中工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负担2,696元,被告上海终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1,1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10-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