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湖北蒲阳膏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应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蒲阳膏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因人身损害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80295.77元(已扣减了湖北蒲阳膏业有限公司支付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5元,减半收取计522.5元,由被告湖北蒲阳膏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至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7×××3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孝感市交通西路支行;收款人: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30 |
发布日期 | 2021-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