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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蒲阳膏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北蒲阳膏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因人身损害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80295.77元(已扣减了湖北蒲阳膏业有限公司支付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5元,减半收取计522.5元,由被告湖北蒲阳膏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至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7×××3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孝感市交通西路支行;收款人: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6-30
发布日期 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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