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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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龙陵县人民医院 浙江海亮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龙陵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海亮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2628962.19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给原告自2021年5月8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龙陵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海亮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名义货价270000元、违约金1262896元与律师代理费40000元。 三、被告龙陵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龙陵县人民医院追偿。 四、驳回原告浙江海亮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5582元,由原告浙江海亮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7055元,由被告龙陵县人民医院、龙陵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8527元。当事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如逾期未缴,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4 |
| 发布日期 | 2021-10-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