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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锦州海森堡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委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编号:2017-海森堡-投资-02)项下委托贷款期内的上浮利息50361111.11元(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以本金5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计算); 二、被告锦州海森堡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委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编号:2017-海森堡-投资-02)项下逾期付款的上浮罚息(自2017年12月16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5亿元为基数,按照罚息上浮部分年利率6%计算); 三、被告锦州海森堡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本案诉讼保全保险费603305.56元; 四、被告***、被告***、被告***对被告锦州海森堡石化科技有限公司的以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1.《委托贷款合同》(编号:510-2017-00001-2)项下贷款本金5亿元;2.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锦州海森堡石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3.《委托贷款合同》(编号:510-2017-00001-2)、《委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编号:2017-海森堡-投资-02)项下全部罚息(自2017年12月16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5亿元为基数,按照24%/年的利率标准计算);4.北京仲裁委员会(2018)京仲裁字第1664号《裁决书》裁决的应由被告锦州海森堡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的原告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已支付的律师费80万元、仲裁费2189066.13元;5.本案诉讼保全保险费603305.56元; 五、被告***、被告***、被告***在承担本判决第四项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锦州海森堡石化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六、原告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锦州惠发天合化学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罐号为25-32号的超声发生器、空化器、反应接收组)折价或依法评估、拍卖、变卖价款,在以下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1.《委托贷款合同》(编号:510-2017-00001-2)项下贷款本金5亿元;2.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锦州海森堡石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3.《委托贷款合同》(编号:510-2017-00001-2)、《委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编号:2017-海森堡-投资-02)项下全部罚息(自2017年12月16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5亿元为基数,按照24%/年的利率标准计算);4.北京仲裁委员会(2018)京仲裁字第1664号《裁决书》裁决的应由被告锦州海森堡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的原告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已支付的律师费80万元、仲裁费2189066.13元;5.本案诉讼保全保险费603305.56元; 七、被告锦州惠发天合化学有限公司在以下债务范围内向原告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1.《委托贷款合同》(编号:510-2017-00001-2)项下贷款本金5亿元;2.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锦州海森堡石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3.《委托贷款合同》(编号:510-2017-00001-2)、《委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编号:2017-海森堡-投资-02)项下全部罚息(自2017年12月16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5亿元为基数,按照24%/年的利率标准计算);4.北京仲裁委员会(2018)京仲裁字第1664号《裁决书》裁决的应由被告锦州海森堡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的原告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已支付的律师费80万元、仲裁费2189066.13元;5.本案诉讼保全保险费603305.56元; 八、驳回原告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锦州海森堡石化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锦州惠发天合化学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8372.75元,由原告华融天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万元(已交纳),由被告锦州海森堡石化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锦州惠发天合化学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528372.7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锦州海森堡石化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锦州惠发天合化学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






